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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降半旗志哀?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20:06

降半旗这种志哀的方式最初是在海员中兴创的。据传,1612年,有一艘“哈兹·伊斯”号的英国船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不幸遇难,船员们以降下船上飘扬的旗到桅杆的一半位置表示对船长的敬意和哀悼。这种志哀的形式庄严而又简洁,陆上纷纷效仿。如今,这种志哀的方式已在世界各国通用。

  《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决定下半旗的机关,除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外,其他情况是否需要下半旗以及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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