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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代理词
文章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7-12-18 22:27:56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李AB的委托,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本案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庭审中,参与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根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1、在注册过程中,原告按照入学要求,向被告提供了本人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等证件的原件,上面的名字清清楚楚地写明“李AB”,而不是“李B”,二被告无法否认!原告名字被二被告错误注册,绝非电大提出的所谓“主观臆断”,这是铁的不可辩驳的事实!上述事实,由原告居民身份证、中专毕业证、电大毕业证及卫校填写的报名表等证据可以互相印证。

  2、卫校人员在填写时,疏忽大意,将原告的名字“李AB”错误填写为“李B”;而电大作为招生单位,对学员的注册资料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但如此明显的错误竟然从众多招生人员的眼皮底下溜过,可见电大人员是如何的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严重失职、渎职,二被告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十分明显的过错!

  三、从注册到毕业整个过程,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

  1、办理注册手续时,按照电大的规定,报名表等相关表格由电大代理人被告XX县卫生学校(简称“卫校”)人员填写,而未让原告亲自填写,对造成名字注册错误,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XXXX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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